關于實施《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2025年版)》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中央企業采購與供應鏈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和規范中央企業供應商“黑名單”管理的有關要求,南方電網公司修改制定了《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供應商不良行為處理管理細則(2025年版)》,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有關內容公告如下:一、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標準
(一)南方電網公司制定統一的供應商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標準(附件1),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引發質量事故或者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損害生態,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圍標串標、利用商業賄賂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等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等不良行為的供應商進行扣分和列入黑名單處理(列入黑名單處理是指對存在不良行為累計有效扣分達到12分的供應商,在相應范圍給予一定期限內取消中標/成交資格、不得新簽采購合同的處理;已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已生效或者執行的合同,強化風險管控和跟蹤管理)。
(二)供應商不良行為的追溯期原則上為5年;對于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延長追溯期。
(三)單次扣分計入黑名單處理的有效期為扣分生效當日起至第365個自然日24時止。
(四)供應商扣分應用期最長為36個月,具體應用方法詳見本公告附件2。
(五)南方電網公司統籌建立全網“黑名單”,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實施、信息共享”。
(六)黑名單處理期限按“1個月/分”折算。黑名單處理期限內,再次被列入黑名單處理的,新增處理期限自原處理期限截止之日起算,連續處理期限最長不超過60個月。行賄行為的處理期限單獨計算。(再次被列入黑名單處理是指行賄行為有效扣分每增加1分或其他不良行為在相應范圍新增累計有效扣分達到12分及以上。)
(七)國家(地方)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授權機構公布信息明確要求實施市場禁入、行業禁用的供應商,實行不予登記注冊處理;已經登記注冊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處理,處理期限及執行范圍與公布信息保持一致。
(八)對供應商的扣分和列入黑名單處理不替代依據法律法規或合同條款對供應商的責任追究。
二、不良行為處理流程
(一)扣分
1.供應商經核查存在不良行為被實施扣分處理的,通過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接收扣分通知。
2.核查過程中,如需約談供應商了解情況的,通過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向供應商發送約談通知單。約談采用現場或遠程線上方式進行,并實行全程音視頻記錄,供應商須對約談內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供應商未按期提出異議的,扣分通知送達后10個自然日即生效。
(二)申訴
1.供應商對其不良行為核查、認定和處理等存在異議的,可以在扣分通知送達后10個自然日內通過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提交蓋章的申訴申請,并上傳相應證明材料。
2.申訴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并組織實施復核,申訴處理結果通過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反饋至供應商。
(三)黑名單處理
供應商被南方電網公司任一二級單位累計有效扣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單處理,在該二級單位范圍內執行(含網級集團采購涉及該單位的標包、標段)。供應商因行賄行為或被網級累計有效扣分達到12分及以上的,列入黑名單處理,在全網范圍執行。黑名單處理信息通過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點對點送達供應商。
(四)解除處理
黑名單供應商處理期屆滿自動解除,解除后再次參與南方電網公司采購活動的,應配合采購人開展現場核查。
三、操作手冊
《南方電網公司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操作手冊(供應商不良行為扣分)》于2025年8月1日同步上線南方電網供應鏈統一服務平臺下載中心,各供應商可自行查閱。
附件1:供應商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標準(2025版)





